为树立严谨学风和纯正道风,加强学僧学籍管理工作,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,为佛教长远发展培养爱国爱教、德才兼备、信仰虔诚、持律弘法、学修精进,能和谐各方善缘、适应对外交流的中青年优秀僧才,根据《学院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本人戒牒和身份证到学院报到,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,应向学院说明原因,一般延期报到不得超过十五天。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 本院按招生规定条件在三个月内,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,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,退回原寺院。
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,查出患病不能坚持学习,经短期治疗可以恢复健康者,由本人申请,经学院批准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学期,但必须离院回原寺院疗养。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僧于第二学期开学时,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,经学院复查属实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,否则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学僧每学期开学应按时到教务处报到、办理入学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须履行请假手续。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五条 学僧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教务处审查同意,报经院领导批准,予以退学:
1、无故逾期不报到者。
2、经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疾病、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,在三个月内不能康复,不宜继续修学者。
3、一学期旷课、旷殿累计超过30节者。
4、一学期有二门以上主要学科不及格,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。
5、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修学,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。
6、 本人申请退学,须提交退学申请书,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,报经院领导批准。
第六条 学僧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者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不合格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
第七条 毕业论文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。
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会稽山佛学高等研究院。